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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覆審案件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八、本會之覆審決定,覆審人不得提起訴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9 月 11 日
一、參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二三號裁定,就確定之訴願提起再審
    所為之訴願再審決定,依新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並無救濟程序之規定,故於作成
    決定後即生確定並發生拘束之效力,矧新訴願法上之再審,既係在通常救濟程序
    之外所提供之非常救濟程序,其係以已確定且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為
    標的,有別於通常之訴願決定,自不得再成為行政訴訟之標的,而提起行政訴訟
    。
二、鑑於覆審係因應本會之改制,就改制前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之決定或措施,以權利
    受損人未於法定期間提起行政救濟者之特別救濟程序。覆審人原已未依法提起行
    政救濟,依法已不得就原決定或措施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雖覆審之性質類似於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之程序重開,但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
    解釋理由書所述,前者並未如後者有發現新事實或證據等一定之條件限制,而一
    律准予受不利處分之人民請求本會就同一事件重新作成決定,係就特定事項為特
    殊之救濟制度設計;參考上述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見解,覆審制度,與訴願之
    再審,均係在通常救濟程序之外所提供之非常救濟程序,其係以已確定且不得再
    提起訴願之原決定或措施為標的,且有別於一般之程序重開,本於相同解釋,自
    不得再成為訴願之標的,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