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特 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四條規定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配合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四條刪除第四項有關本辦法由本院定之之規定,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本基金設置之目的及本辦法訂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