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政府辦理通訊傳播監督管理業務,依法收取之特許費、許可費、頻率 使用費、電信號碼使用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證照費、登記 費及其他規費之百分之五至十五。但不包括政府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 式授與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所得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款文字。
本基金之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