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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之支出。
二、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之支出。
三、通訊傳播產業監理制度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四、委託辦理事務所需支出。
五、通訊傳播監理人員訓練支出。
六、推動國際交流合作支出。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增訂第二款本基金用途之規定,爰增訂第二款規定。現行第
二款遞移為第三款,並配合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第三款至
第七款款次依序遞移為第四款至第八款。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本基金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