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者應於取得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後,檢具下列文件,向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配識別碼: (一)電信號碼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四)營運計畫書(含網路架構圖、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記載服務 內容、提供方式及與其他電信業者合作關係之服務計畫)。 (五)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