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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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罰則條次變更,並刪除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適用部
分。
二、修正後之違法行為評量表將原表一至表三變更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表一)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違法等級及適用裁
處參考表(表二)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插播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惟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
有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爰新增本點之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