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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二、本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
    ,表一)及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二),適用於依本法第五
    十七條至第七十二條裁處之違法案件。但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
    五條規定之插播廣告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案件,須經其
    他法律明定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具體明確規定系統經營者應
    盡之法律義務,始得裁處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罰則條次變更,並刪除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適用部
    分。
二、修正後之違法行為評量表將原表一至表三變更如下: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表一)
(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違法等級及適用裁
      處參考表(表二)
三、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插播廣告內容不得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惟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
    有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爰新增本點之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