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使職權時,得準用本 裁量基準。
一、配合前述各點增刪,原第六點依序變更為第五點。 二、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罰則條次變更。 三、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罰則條次變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