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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相關圖表:
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使職權時,得準用本
    裁量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一、配合前述各點增刪,原第六點依序變更為第五點。
二、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罰則條次變更。
三、配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罰則條次變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