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01 日
相關圖表:
六、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
    申請經營市內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
    條第一項所定金額乘以市內網路經營權數。
    市內網路經營權數由主管機關每三年公告一次,並以該公告年度之前
    一年度,內政部所公告之臺閩地區人口數為計算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