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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申請人依第九點第一項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
    意書。(格式如附表五)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
    申請人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
    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以第九點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繳納履行保證金者,於申請展延籌
    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理履行保證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