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實 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七項之規定,如無法於期間內依法 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 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