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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三、申請人取得網路建設許可證後,應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網路建設許
      可證有效期間之建設計畫建設網路。其無法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
      期間內建設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
      設同意,其已取得特許執照者,得廢止其特許。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申請展延者,得按事故遲延期間申請展延,不受
      前項所定展期之限制。
      前二項網路建設許可證展期超過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時,應一併辦
      理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