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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四、申請人依其事業計畫書有建設微波鏈路或固定無線接取設備之需要
      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證:
  (一)頻率指配申請表及電臺設置申請表。
  (二)設備規格及原廠檢測之證明文件。
  (三)網路建設許可證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九)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一年。(格式如附表十)
      申請人未能在有效期間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事由及
      原電臺架設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
      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