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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五、電臺架設完成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無線電臺執
      照。(格式如附表十一之一及十一之二)
      前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申請人或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新照之有效期間自舊照失效之次
      日起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