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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二十、申請人或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通知
      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一)未於期間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者。
  (二)未於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三)未於期間內完成依其事業計畫書所定之三年建設計畫者。
  (四)未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
  (五)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