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異動情形應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三)管線基礎設施共用架構之規劃。
(四)營業項目。
(五)營業區域。
(六)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七)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之國際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八)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
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九)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
規劃。
(十)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十一)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