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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二十一、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至第三款異動情形應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履行保證金及原事業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變動。
    (二)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標準。
    (三)管線基礎設施共用架構之規劃。
    (四)營業項目。
    (五)營業區域。
    (六)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七)本規則第二十二條之三規定之國際網路建設容量規劃。
    (八)各系統(含網路管理及維運支援系統)及主要交換設備之設置
          地點、廠牌、建設數量及時程之規劃。
    (九)無線電系統之交換設備及電臺使用之頻率、廠牌及建設數量之
          規劃。
    (十)各項服務預定推出時程及其功能之規劃。
    (十一)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