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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五、第三點各款申請文件及書表,應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圖表不在此限
    )。
    各項文件依本須知、附表、附錄或附件規定,以正本提出者,應於各
    文件之首頁蓋公司章及代表人章;若得以影本提出者,應於該影本首
    頁蓋公司章、代表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事業計畫書內有關之證明文件、股東名簿、董事名簿、監察人名簿、
    經理人名簿等應分別裝釘成冊,並以附件方式提出。
    文件書表除申請書外,應裝釘成冊並裝箱,裝箱之最大尺寸規格分別
    為長四十二公分、寬三十七公分、高三十二公分,且應於箱外長邊左
    上側標示箱內所裝文件之份數編號、箱號及文件清單(格式如附表三
    ),正本應置於第一份箱內並於箱外載明正本字樣。
    申請人所送之各項文件書表及資料,一概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