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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六、申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
    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申請人之股權比例,並應符合本規
    則第十一條之限制。
    申請經營國際網路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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