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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
    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
    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籌設同意。
    申請人無法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
    ,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
    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設同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