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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一、申請人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限內,就其出
      租部分之網路於技術上自其既有傳輸網路中分割完竣,並經主管機
      關審驗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七)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市內、國內長途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一、第一項參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酌作修正。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