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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十二、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八)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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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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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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