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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四、申請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申請人應
      於主管機關核可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繳交履行保
      證金新臺幣八千萬元,再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履行保證金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
  (一)直接存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帳戶。
  (二)國內銀行之履行保證書。
  (三)設定質權人為主管機關之可轉讓定期存款單。
      以國內銀行履行保證書繳交履行保證金,其保證期間應自繳交履行
      保證金之日起,至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之末日起算三個月止。
      第一項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格式如附表九)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