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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十六、申請人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籌設同意書影本。
  (四)切結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五)網路建設說明文件:包括網路架構、電信設備建設項目、數量及
        地點等詳細說明。
      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前項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籌設同意書之有效期間。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