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申請人應於完成建設本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三項所定登陸我國之國 際海纜電路及完成設置海纜登陸站,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檢 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三)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際海纜電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依據本規 則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 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
一、第一項配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之規定,酌作修正。 二、第三項配合本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就申請發還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 保證銀行解除履行保證責任,增列「及開始營業」之要件。 三、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