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十四)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 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