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申請人於申請發給特許執照前,應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 規則第五十條規定,就其服務有關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之。申請人並應擬訂其與用戶間服務契約範本,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之。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