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經營者原送事業計畫書內容除有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異動情形應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其餘各款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但其變更不得影響原計畫書所載之所有責任: (一)外國人股東之持有股份。 (二)與其他電信網路介接之介面規範。 (三)營業項目。 (四)營業區域。 (五)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六)電路出租傳輸網路規模。 (七)用戶權益保障。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本規定於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可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 之。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