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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六、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外
    ,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其申
    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二)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