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一款情形不得補正並不予受理外 ,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其申 請案件不予受理: (一)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二)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 (三)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者。 (四)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者 。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