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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路出租業務申請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7 日
九、申請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特許案件經審查核可後,
    由主管機關逕行發給籌設同意書。
    前項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格式如附表六)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