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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五、客戶服務品質評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依附表一及附表二進行自我評核,且
      於限期內回報主管機關。附表一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
      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
      果在百分之九十五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二)主管機關複評
      主管機關就經營者自評及客戶滿意度委外評比之結果進行複評,並
      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複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