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客戶服務品質評核方式,分下列兩階段進行: (一)經營者自評 經營者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依附表一及附表二進行自我評核,且 於限期內回報主管機關。附表一自我評核方式以隨機取樣調查方式 進行者,必須一併公告取樣方式、取樣數量、統計模型以及各項結 果在百分之九十五信心水準下的統計誤差。 (二)主管機關複評 主管機關就經營者自評及客戶滿意度委外評比之結果進行複評,並 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共同參與複評。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