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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十一、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實
      收資本額應符合本規則第八條第六項及第七項之規定,如無法於期
      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
      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
      行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