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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十八、申請人完成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網路規模,並經主管機關審驗
      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固定通信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
      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一、第一項配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酌作修正。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