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申請人完成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網路規模,並經主管機關審驗 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十一)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固定通信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資費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 特許執照有效期間為二十五年。(格式如附表十二) 經營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函報開始營 業,逾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 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 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
一、第一項配合本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酌作修正。 二、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