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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網路業務申請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十九、申請人繳交之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兩階段發還之:
  (一)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事業計畫書所定四年建設計
        畫之百分之二十五,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後,得申請發還履行
        保證金之百分之五十,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於履行保證
        金百分之五十之保證責任。
  (二)於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完成其事業計畫書所定四年建設計
        畫之百分之百,並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及開始營業後,得申請發
        還其餘百分之五十之履行保證金,或申請通知保證銀行解除相當
        於其餘百分之五十履行保證金之保證責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
配合主管機關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