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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違反本會主管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
    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中涉及傳播內容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為
    限(以下簡稱違法案件)。
    前項違法案件,以非經本會職權調查,且於違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
    由人民檢舉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