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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七、檢舉違法案件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如有側錄帶者,一併檢送
    :
(一)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
      件位址。
(二)違法案件之具體說明,如媒體名稱、媒體頻道或頻率、節目名稱、
      主持人姓名、播出日期及時間、違法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