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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八、本會應就檢舉之違法案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獎勵要
    點,其得通知者,並應回覆檢舉人:
(一)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符合前點規定形式。
(二)同一事由,經他人檢舉並由本會受理在案。
(三)檢舉事項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