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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
九、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後,獎金或獎狀核發程序如下:
(一)主管業務單位檢具裁處書及有關資料,陳主任委員核定,其發給獎
      金者,並應經會計室審核。
(二)獎金或獎狀核定發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得
      由繼承人或直系親屬,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代為領取;如為失聯者
      ,經公示催告六個月內無人領取,得逕予收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