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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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電信號碼核配基準、申請表格式及其他
應檢具之資料,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二、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已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正式成立,
依本會組織法第二條:「自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包括電信法、
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其職權原屬交
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他法規涉
及本會職掌者,亦同。」之規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本須知相關事項之主管機
關應隨同業務移轉變更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