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於特許業務 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申請核配網 路電話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E.164 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 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 、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業務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 .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及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許可執照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網路電話號碼 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E.164 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 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 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 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提 出。 前二項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證明。 (二)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之文件。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實體連接方式、話務流向、各 種話務進線方式以及國際國內介接及實體電路銜接之說明資料。
一、參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籌設者 及經營者申請時應檢具之資料。 二、為確認經營者配合通訊監察之建制、及相關話務銜接方式,第三項配合列舉其他 應檢具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