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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二、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以下簡稱籌設者)於特許業務
    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申請核配網
    路電話號碼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E.164 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
    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
    、網路架構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
    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於特許業務營業區域增加經營 E
    .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項目,及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
    話服務許可執照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申請核配網路電話號碼
    時,應檢具電信號碼申請表、E.164 用戶號碼系統或網路審驗合格之
    證明文件、電信網路編碼使用計畫(含用戶成長預測資料、網路架構
    接續圖及系統容量建設資料)、用戶數量資料(含已核配用戶清冊、
    話務資料或可供查核用戶數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檢具資料向本會提
    出。
    前二項所定其他應檢具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證明。
(二)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認之文件。
(三)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網路實體連接方式、話務流向、各
      種話務進線方式以及國際國內介接及實體電路銜接之說明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一、參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籌設者
    及經營者申請時應檢具之資料。
二、為確認經營者配合通訊監察之建制、及相關話務銜接方式,第三項配合列舉其他
    應檢具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