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營者已使用之獲配電信號碼總門號數達下列二款總和以上者,再次 申請電信號碼時,應檢具第二點第二項之資料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六十。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外,其餘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八十。 再次申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 之報告。 前項公信力單位係指設有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相關科系 、專長之大學系所或財團法人。前項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抽 樣範圍為使用中之用戶號碼(含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及退租用戶 )及系統維運測試號碼,可信度為 95 %,誤差為±2 %。使用中之 用戶號碼應依據用戶基本資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資料或足資 證明該號碼配予有效用戶之資料認定之。 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以每一萬個用戶號碼抽一個進行複驗。
一、第一項訂定再次申請電信號碼門檻規定。 二、第二項訂定再次申請門號時,為查核號碼使用情形,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 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 三、第三項訂定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報告認定有效之規定。 四、第四項訂定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複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