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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四、經營者已使用之獲配電信號碼總門號數達下列二款總和以上者,再次
    申請電信號碼時,應檢具第二點第二項之資料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六十。
(二)除最近一次獲配門號數外,其餘獲配門號數之百分之八十。
    再次申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
    之報告。
    前項公信力單位係指設有電資、資電、理、工、商或管理等相關科系
    、專長之大學系所或財團法人。前項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抽
    樣範圍為使用中之用戶號碼(含預付型用戶、後付型用戶及退租用戶
    )及系統維運測試號碼,可信度為 95 %,誤差為±2 %。使用中之
    用戶號碼應依據用戶基本資料、話務資料及最近一期帳單資料或足資
    證明該號碼配予有效用戶之資料認定之。
    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以每一萬個用戶號碼抽一個進行複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一、第一項訂定再次申請電信號碼門檻規定。
二、第二項訂定再次申請門號時,為查核號碼使用情形,應檢具委託具公信力單位採
    大數法則進行抽驗之報告。
三、第三項訂定公信力單位採大數法則進行抽驗報告認定有效之規定。
四、第四項訂定本會查核使用中之用戶號碼複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