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及符合電信號碼管理辦 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但書規定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取得本會核發之 E.1 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 之電信號碼,由本會於初次申請門號區塊中,依審驗技術規範實際測 試埠數,配用所需測試號碼,並以三百門為限。
訂定市內網路業務或綜合網路業務籌設者或經營者及符合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 3 條 之 1 第 3 款但書規定者,取得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函時,可 於初次申請門號區塊中,依審驗技術規範實際測試埠數,配用所需測試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