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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電信號碼申配作業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
相關圖表:
九、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向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用戶號碼。
    前項經營者取得本會核發之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許可
    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由本會於 070444XXXXX
    區塊中依序核配三百門號作為網路測試使用,並於經營者取得轉分配
    號碼後收回。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06 日
一、參照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第三款之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
    億元以上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經營 E.1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取得用戶號碼
    之規定。
二、訂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於取得本會核發之 E.1
    64  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許可函後,得申請核配網路測試所需之電信號碼、測
    試號碼使用區塊及收回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