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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十二、法令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律案由提案單位簽請核定後報行政院審查。
  (二)法規命令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發布。但
        屬各法律之施行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辦理發布。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由提
        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