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法令案經委員會議議決通過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律案由提案單位簽請核定後報行政院審查。 (二)法規命令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發布。但 屬各法律之施行細則者,應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始得辦理發布。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由提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由提 案單位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