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會法令應依下列規定公開:
(一)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後,由法律事務處公告於會外網站
。
(二)法規命令經發布後,由提案單位公告於會外網站(附件十三)。
(三)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
基準經發布後,由提案單位公告於會外網站(附件十四)。
(四)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一般性規定經下達
後,由提案單位公告於本會會內網站(附件十五)。
前項法令修正時,應於本會網站各現行法令各次修正沿革之公布或
發布文號上,建立超連結,點選後網頁即為該次修正之法令;
廢止時,廢止前之法令仍應保留,並於其法令名稱上加註紅色「廢
」字。
前二項法令於本會網站之上載及卸載程序,依本會網站管理作業要
點辦理(附件十六)。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法令內容應包括:
(一)發布令。
(二)訂定時為總說明及逐條說明或逐點說明;修正時為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或對照表;廢止時為廢止理由。
(三)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全文(含沿革)。
第一項第四款法令內容應包括:
(一)下達函。
(二)行政規則全文(含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