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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十六、本會法令向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辦理確認或通報作業,依全國
      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辦理(附件十七);如譯為英文者,其英譯
      作業方式依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辦理(附件十八),應於該法律
      或法規命令制(訂)定或修正公(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
      通報全國法規資料庫。但有特殊情形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者,得說明
      理由及自行評估完成期限,報請行政院同意展延之,其展延期限最
      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