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事務處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彙整提案單位就當年度立法及法規整 理結果,提出管制考核報告,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其立法及法規整理 績效,並得作為獎懲依據。 年度內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法令,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亦應納入前項年度立法及法規整理結 果。
鑑於法令制修政策為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令之前提,故於本作業要點第三點明定須 先由委員會議確認法令制修政策後,始行研擬條文,惟為簡化本會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程序,對於法令制修政策已臻明確或屬酌修文字之法令制修廢止草案, 得無待將法令制修政策提請委員會議確認,逕將法令之制修廢止草案及法令影響評估 ,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