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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三、法律事務處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彙整提案單位就當年度立法及法規整
    理結果,提出管制考核報告,提請委員會議討論。其立法及法規整理
    績效,並得作為獎懲依據。
    年度內經委員會議或分組委員會議決議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法令,於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亦應納入前項年度立法及法規整理結
    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
鑑於法令制修政策為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法令之前提,故於本作業要點第三點明定須
先由委員會議確認法令制修政策後,始行研擬條文,惟為簡化本會法令之制(訂)定
、修正或廢止程序,對於法令制修政策已臻明確或屬酌修文字之法令制修廢止草案,
得無待將法令制修政策提請委員會議確認,逕將法令之制修廢止草案及法令影響評估
,提請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