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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法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四、本會草擬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時,應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
    作業應注意事項辦理(附件一)。
    本會法律案於報請行政院審查時,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
    審查應注意事項(附件二),應就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包括
    成本、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等,進行完整之評估;另除廢止案外,並
    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就評估結果作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
    附件三)。
    前項各項評估作業應檢附相關文件及必要參考資料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