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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12 條
本會對所有競價標的同時開標,並決定得標者。
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優先提供適格申請人之執照先行進行競價及決標程
序,優先競價程序所決暫時得標者不得再參與其餘執照之競價。
得標決定方式如下:
一、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
二、如同一競價標的有相同出價之雙方或多方,以該標的得標意願較高之
    競價者為暫時得標者;如仍無法決定暫時得標者,由本會以抽籤方式
    決定之。
三、同一競價者於多張競價標的均為暫時得標者時,依其得標意願優先順
    序,決定其成為其中之一之暫時得標者,其餘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
    依第四項遞補順序為之。
前項第三款遞補順序,以報價高低決之;報價相同者,再以得標意願優先
順序決之;仍無法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
有下列情形涉及競價者權益時,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計算之備用決標順序為
之:
一、數張競價標的均須以抽籤決定暫時得標者。
二、競價者同時為暫時得標者及共同最高報價者,且該共同最高報價競價
    標的之得標意願高於暫時得標競價標的之得標意願。
三、其他經競價者提出,未有決標順序即無法順利決標,並經本會認有適
    用備用決標順序之情形。
每張競價標的調整至至多僅存單一暫時得標者時,即結束一回合競價程序
。
比較競價者間得標意願高低及依第十三條計算備用決標順序前,應先將各
競價者所報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依第十一條第五項無法清楚辨別優先順
序而判定不記入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之執照、未列入申請營業範圍之執照
、未提報事業計畫書營業範圍之執照及非屬該次競價作業中之競價標的執
照排除後,再重新排定各競價者之競價意願順序。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業務競價之開始,先依第二十三條合格競價者所提之得標意願順序
    同時開標,並依第十條競價順序規定、前條第二項競價者報價、得標意願優先順
    序表、報價數值、本條二至七項決標機制及第十三條備用決標順序決定得標者。
二、第二項明定符合參與第十條擇定執照之競價者資格,依規定先進行競價及決標程
    序,及擇定執照之暫時得標者,不得再參與後續剩餘執照執照之競價。
三、第三項明定本業務的得標決定方式。
四、第四項明定開標作業決定暫時得標者順序為依報價高低、得標意願及於前二者方
    式皆無法決定得標者而採抽籤方式之決標順序。
五、第五項明定開標作業中,需採第十三條所定義備用決標順序之條件。
六、第六項明定本業務之一回合競價程序結束時機。
七、為恐申請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有因未能清楚辨別而遭不列入優先順序表、第
    一階段僅對依第十條擇定執照競價、第二階段僅進行第二項剩餘四張執照競價等
    因素,致競價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無法由第一意願開始連續排列,若仍依其原
    報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所填寫順序數字逕行競價者間之得標意願高低評比將造
    成評比正當性之重大疑惑,第七項明定,每次進行意願評比或計算備用決標順序
    前,應先將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重新進行排序,以為公平及正當性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