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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依各競價標的計算所得總點數,自小而大依序排列,並做成備用決標順序
時,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申請人第一優先得標之競價標的計一點,第二優先計二點,第三優先
    計三點,以此類推;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均以申請人剩餘之
    有效點數除以未為申請人選取之競價標的張數計算之。
二、各競價標的所得總點數,依所有競價者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及前款規
    定計算之。但有總點數相同競價標的者,由本會抽籤決定之。
申請人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之總有效點數,以每張執照均為有效排序狀
態時,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規定加總計算得之。申請人剩餘之有效點數,
以總有效點數扣除其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中有效排序執照所得點數後得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為解決發生同時數張競價標的均需以抽籤決定得標者及考量尊重市場得標意願,
    爰明定備用決標順序,以保障參與投標者之權益。
二、有關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計算,配合第二項規則說明如下:總有效點數之計算以
    第一優先一點,第二優先二點,第三優先三點,一直到第六優先六點之規則計算
    。總有效點數為一至六點合計點數為二十一點。若申請人僅對三張執照表示優先
    意願,則使用之有效點數為一至三點合計點數為六點,因此剩餘之有效點數為二
    十一點扣除六點等於十五點。故對未為申請人所選取之三張執照而言,均以十五
    點除以三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