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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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解決發生同時數張競價標的均需以抽籤決定得標者及考量尊重市場得標意願,
爰明定備用決標順序,以保障參與投標者之權益。
二、有關第一項第一款後段之計算,配合第二項規則說明如下:總有效點數之計算以
第一優先一點,第二優先二點,第三優先三點,一直到第六優先六點之規則計算
。總有效點數為一至六點合計點數為二十一點。若申請人僅對三張執照表示優先
意願,則使用之有效點數為一至三點合計點數為六點,因此剩餘之有效點數為二
十一點扣除六點等於十五點。故對未為申請人所選取之三張執照而言,均以十五
點除以三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