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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第二十三條合格競價者人數達十人時,第十二條第二項未於優先競價程序
釋出之其他執照,其競價改採同時、上升、多回合競價方式辦理。第十二
條第一項競價方式成為多回合競價之第一回合競價方式,依第十二條得標
決定方式所得各執照暫時得標者,即為第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
競價者第一回合未報價或報價均為無效報價者,喪失競價資格。
競價程序至多進行十回合。競價程序進行完十回合或雖未至十回合但已無
有資格出價之競價者時,競價程序即行結束。
競價者自第二回合起至第九回合止,其棄權次數逾三次者喪失競價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棄權:
一、每一回合之非暫時得標者未於該回合報價。
二、經認定於回合中之報價為無效報價。
第二回合起,競價者應依下列方式報價:
一、競價者每一回合以報價一次為限,並僅得就競價標的中擇一報價。
二、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
    得標乘數比值;每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除對
    第十回合之競價,得於其他競價者報價後開標前再度對同一競價標的
    提出報價外,不得就任一競價標的再為報價。
三、除第十回合之報價上限為暫時得標乘數比值之百分之一百一十外,其
    餘回合無上限限制。
四、競價者之報價以 0.01 %為單位,非以 0.01 %為單位者,採無條件
    消去法,刪除 0.01 %單位後之數值。
無效報價情形依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認定之。
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由本會抽籤決定暫時得
標者。第十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以前九回合獲暫時得標者次數
最多者為暫時得標者;次數相同者,再以先獲暫時得標者之順序決之;仍
未能決定之,由本會抽籤決之。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因抽籤而未為暫時得
標者之報價最高者,其競價紀錄仍應計入第十回合統計暫時得標者次數時
為之。
第二回合起之競價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於各回合發給各競價者各該回合之報價單,於第十回合加發一
    張競價標的單。
二、競價者應於各該回合時限內填寫投標之競價標的及其報價數值並簽章
    ,折疊裝入報價信封後交本會工作人員;第十回合應再填寫一張單列
    投標標的之競價標的單,並裝入另一信封內。
三、第二回合至第九回合於報價結束後立即開標。第十回合報價結束後,
    應先行開啟單列投標標的之競價標的單,供第九回合結束後開標所決
    暫時得標者考量是否再對同一競價標的再為報價。第九回合所決暫時
    得標者,其已遞交報價單、或決定不再報價、或逾所定考量時間後,
    始得開標。
四、第十回合開標時,先行開啟非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其報價為有效報
    價時,方開啟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之報價單。若競價標的之非暫
    時得標者所為報價均為無效報價,則不開啟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
    之報價單,仍以第九回合所決暫時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為第十回合所
    決暫時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考量本業務如合格競價者較多時,為給予極欲得標者再次追價機會,爰於第一項
    明定採同時(指執照在每一回合中同時接受報價)、上升(指每一競價標的報價
    數值不斷增加之方式)、多回合競價方式辦理。惟基於政策考量,不希望因多回
    合競價方式造成新進業者需以高報價得標,爰明定採多回合競價方式之執照僅為
    未為擇定執照及未於先行競價程序中釋出之擇定執照。
二、符合前項採多回合競價條件時,依競價者申請時所提出之得標意願申請表及報價
    單,並依十二條規定決定其第一回合之暫時得標者,為求競價程序之公平性,第
    二項明定喪失進入多回合競價程序資格之情事。
三、第三項明定競價回合次數及多回合競價程序結束條件。
四、第四項明定多回合競價過程中喪失競價資格之條件。
五、第五項明定棄權之認定條件。
六、第六項明定採多回合競價時,第二回合起,競價者之報價方式。
七、第七項明定無效報價認定之依據。
八、第八項明定多回合競價機制中,第十回合報價最高者為二人以上時,將依前九回
    合之暫時得標者次數決定得標者。
九、採多回合且限制十回合競價機制時,除第一回合以第十二條得標決定暫時得標者
    ,其餘第二回合起之競價程序依第九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