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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提出二件以上之申請案。
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
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
    股份總數半數以上者。
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
三、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
    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四、不同申請人同時為第三人之從屬公司者。
五、不同申請人之控制公司間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控制與從屬關係,指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
第三款之關係者。
第二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申請人之一股東同時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該股東除於其中一申請人之持
有股份比例不受限制外,於其餘申請人之持有股份比例,均不得超過百分
之十。
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明定同一申請人申請經營本業務之限制。
二、為避免本業務之特許為少數集團所壟斷,致有礙於市場開放競爭之本旨,爰參照
    公司法第三六九條之二第一項及第三六九條之三及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條之規定,第二至五項明定同一申請人之定義、控制與從屬關係、股權計算
    方式規定及其股東持股限制。
三、第六項明定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申請人應符合本條第一及五項相關之
    控制與從屬關係、股權計算方式規定及其股東持股限制。